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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将筹集5.5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太原、大同为重点发展城市

来源 冰天雪窖网
2024-07-09 02:27:48

本报记者 王登海 北京报道

近日,山西省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十四五”时期,山西全省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5万套,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山西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放在了太原市和大同市两个人口净流入的城市,并且要求其他城市可根据自身需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还强调,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等各类主体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5.5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根据实际情况,山西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放在了太原市和大同市两个人口净流入的城市,并且要求其他城市可根据自身需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根据《实施意见》,山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结合城市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较大的户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米;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利用已建成房屋改建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在租金方面,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 ,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 、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 ,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如何完成5.5万套的目标任务?记者了解到,山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新建,可通过新增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盘活闲置工业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回购存量房源用于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新建租赁住房;其二是改建,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以及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

多项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山西还对保障性租赁住用地做了明确的安排,以及提出了相应的土地优惠政策。

在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政策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鼓励企事业单位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这一类型的土地,可以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工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实施意见》还明确,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并且在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在加强金融支持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及其他适配其融资需求的产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此外,为了发展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山西还提出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等多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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