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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万元基金到期只收回172万元……警惕!这类协议无效!

来源 首当其冲网
2024-07-04 23:56:01

买私募基金时签署的《补充说明》真的能够“保本”吗?裁判文书网最新公布的判决书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据悉,投资人邢某购花450万元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但产品到期时邢某只收到了172万元本金,因此邢某将私募机构告上法庭,称自己曾与私募机构签署过《补充说明》,管理人应该以自有资金或产品进行差额补足。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最终邢某的起诉被驳回了,这究竟是什么回事?

买450万基金到期只拿回172万

近日,一则民事判决书曝光了邢某买私募基金的不愉快经历。

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8月26日,邢某作为基金投资者与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上海添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橙投资”)及作为基金托管人的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基金合同》,购买私募基金的名称为添橙创新交易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封闭式运作,存续期限为1.5年。2017年8月30日,邢某就向基金账户转账了450万元。

基金的投资标的是什么?据悉,2017年10月25日,添橙投资作为甲方与东吾洋公司签订了《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约定添橙投资以765万元认购东吾洋公司新增发行60万股股份。第二天,添橙投资(甲方)便与东吾洋公司(乙方)签订《上海添橙投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东吾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定增协议之补充协议书》,约定如无法通过并购相关形式退出,乙方实际控制人承诺以年化12.5%的利率对股票进行回购,并进行连带担保。

一年半基金封闭期到期后,也就是2019年3月20日,添橙投资与林某某、张某某、东吾洋公司、添橙创新交易二号私募基金投资者(含邢某)签署《展期说明》,约定如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无法实现并购退出的,东吾洋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某、张某某承诺以年化12.5%的利率回购基金持有的全部东吾洋股票,东吾洋公司对回购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彼时还一并约定了回购的具体时间安排。

为了确保回购计划顺利实施,邢某在内的投资者便同意了东吾洋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还款计划,并同意基金存续期延长至2019年9月30日。不过,延期后林某某和张某某依旧未能完全履行回购义务。

邢某表示,截至起诉之日,只收到基金回购款合计1718075元,也就是说,截至起诉之日,邢某购买的私募基金亏损超60%。

《补充说明》差额补足对象

并非投资人

面对巨额亏损,邢某上诉称根据《补充说明》的约定,要求添橙投资承担保证责任,添橙投资应向自己支付投资款项及承诺收益。

邢某提及的《补充说明》是什么?民事裁决书显示,原来在基金产品展期后,邢某为了确保能够收回投资资金以及收益,要求添橙投资对于债务提供担保,因此就有了《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中约定,添橙投资在基金的底层交易之外,单独的向邢某承诺,若基金无法顺利届期退出的,东吾洋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以12.5%的利率对股票进行回购,而添橙投资以自有资金或产品进行差额补足,该补充说明上盖有添橙投资的公章并由添橙投资执行董事张宏超签字确认。

对于《补充说明》,添橙投资辩解称,林某某、张某某履行回购股票义务以及添橙投资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相对人都是添橙创新交易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邢某既不是前述交易的相对人,也不是债权人,更不是被担保人,添橙投资承担的差额补足义务针对的是底层资产而非投资人。

至此可以看出,投资人与私募管理人争议的焦点在于,邢某持加盖添橙投资公章的《补充说明》,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对此,法院表示,首先,邢某与添橙投资订立的为私募基金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了基金的收益及剩余基金财产分配需通过清算方式获得,但并不存在期限届满后可保证邢某获得投资收益或者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约定。而且添橙创新交易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购买的系东吾洋公司的股票,尚未变现,符合基金合同中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处理的相关约定。添橙投资目前无法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无不当,且其已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故邢某在基金财产尚未清算的情况下,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并无法律依据。

其次,林某某、张某某的回购义务指向的是创新二号基金持有的东吾洋公司股份而非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而且《补充说明》针对的是添橙创新交易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从其内容来看,应为添橙投资作为独立主体,以自有资金或产品对于回购义务人的回购承担补足义务,其承担补足义务后,资金归于基金财产,所有投资人可通过对于基金财产的清算获得补偿。鉴于添橙创新交易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有四位投资人,在基金财产尚未清算的情况下,无法确定邢某应分配的本金及收益,因此邢某作为添橙创新交易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之一起诉添橙投资,确系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最终,邢某的上诉请求被驳回。

警惕任何形式的兜底、补充协议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判例具有典型性,也为投资人提了个醒。

沪上一位私募创始人直言:“很多中小私募存在募资难的问题,因此部分小私募为了募集资金,会选择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变相承诺‘保本’,形式可能是直接补差额给投资人。但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目前兜底协议等行为也已经受到监管的明令禁止,因此此类协议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投资人也需警惕,选择中长期稳健,合规风控体系完善的私募管理人才是真正规避风险的方式。”

2020年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曾如此认定补充协议:案涉补充协议实为双方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监管而作出的约定,内容违反了市场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的合理格局,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判处投资人和私募管理人均有过错。

因此,小编要提醒广大私募基金投资人们,不要相信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做出的任何形式的“保本”承诺,因为是违法、违规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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